# 3 內容限制請求必須清晰、明確，且依照正當程序

與第二條原則一致，在沒有司法機關命令的情況下，中間人不得被要求對內容進行限制。如果政府或私人投訴要求內容限制，則適用下列原則：

1. 中間人不得被要求對第三方內容的合法性進行實質性評估。
2. 針對非法內容的內容限制請求至少必須包含下列項目：
   1. 主張該內容為非法的法律依據。
   2. 網際網路識別元及據稱非法內容的描述。
   3. 對使用者內容提供者提供適用的限制、例外，和抗辯判斷基準。
   4. 除法律禁止的情況外，請求發起方或其代理人的聯繫方式。
   5. 足以證明該請求法律依據的證據。
   6. 所提供資訊正確無誤的善意聲明。
3. 屬於中間人內容限制政策之內容限制請求，至少必須包含下列項目：
   1. 爭議內容違反中間人內容限制政策的原因。
   2. 網際網路識別元及據稱違反內容限制政策情況的描述。
   3. 除法律禁止的情況外，請求發起方或其代理人的聯繫方式。
   4. 所提供資訊正確無誤的善意聲明。
4. 代管內容的中間人得依法律規定對關於非法內容的內容限制請求作出回應，將合法並符合條件的請求轉發給使用者內容提供者，或者通知投訴人不能這麼做的原因（「通知與通知」）。不得要求中間人確保其有能力識別使用者。
5. 在轉發請求時，中間人必須對使用者內容提供者的權利提供清晰易懂的解釋，包含一切狀況下法律強制中間人對內容進行限制時任何適用之反通知或上訴機制。
6. 如果中間人基於內容限制請求對他們代管的內容進行限制，他們必須遵守下方關於透明度和問責機制的第六條原則。
7. 濫用或惡意的內容限制請求應該受到處罰。
